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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是是与非非

商标抢注的形式可谓多式多样,对于这种原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期满未申请续展,嗣后被他人抢先注册,原注册人仍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引起商标权属争议的另一种商标抢注案件,商标工作日常实务中屡见不鲜。笔者试从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略叙一二,算是抛砖引玉,引起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以期和谐之光在商标之上也能熠熠生辉。

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消除矛盾的作用和效果,它主要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结合另一种商标抢注来讲,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就商标期满续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同时除了本条规定长达1年的商标续展除斥期间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可谓对维护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权利和商标的连续性极尽法律保护之能事。因此,原商标注册人到期未续展注册商标,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该视为对商标权的事实处分行为,任何人都可以理所当然的在相同或者类似群组上注册与这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法律转而就应该维护后注册人的权益,而不管之后原注册人对商标所有权的主张。

然而,现实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试想,一件到期未续展而后原注册人又主张权利的商标,想必是使用长达十几年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一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后注册人用此商标投放到市场的商品,势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这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范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等遗患甚重。且原注册人打造这么多年的基业由于怠于续展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错失法律规定的续展期间,“痛失荆州”,够冤!确权之战从异议程序到司法程序走完,又近十年时间挥过,期间可能发生之事未知,都昭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去甚远。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社会效果可言。对于后注册人来说,不论其主观善恶与否,注册他人使用多年的未续展商标,白捡个便宜,是否属于准不当得利呢?根据商标法的“使用在先原则”,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撤销后注册人的涉案注册商标呢?

笔者以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就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一味的强调法律而不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本意。另一种商标抢注的是与非,关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摆在眼前,值得大家厘清是非,寻求合法、合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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